濉溪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

  • 第一条 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项目必须经过项目准入并且在濉溪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第二条 新引进符合全县“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其中,新办独立选址落户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产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落户镇工业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入驻标准化厂房或闲置厂房的非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符合战略新兴产业条件的项目或盘活闲置厂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铝基新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 第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的高效规模种养、休闲观光等现代农业项目。

  • 第四条 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产业园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含园区的镇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亩。

  •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及其它资源开发和初级加工项目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 第六条 投资项目达到上述约定条件,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 第七条 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并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内及建成投产2年内,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全额给予奖励;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的,受益财政继续给予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作为奖励。

  • 第八条 新建工业企业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5年内,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

  • 第九条 铝基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按实际完成设备(不含模具、易损件)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兑现扶持资金。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新购设备款(以设备发票为准)的10%给予资金扶持。设备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的,按新购设备款(以设备发票为准)的15%给予资金扶持。对异地搬迁的生产设备,项目单位在提供有效权属证明前提下,由载体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据实给予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政策和第六条不同时享受。

  • 第十条 在本县注册设立的境外企业除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政策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美元的项目正式达产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正式达产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 第十一条 租赁工业地产、孵化园、创业园厂房进行生产非独立选址项目,在达到约定销售收入或约定税收的基础上,前2年免收租金,第3年至第5年租金减半,租金实行先缴后奖。

  •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入驻企业自建多层工业厂房,按第二层200元/㎡、第三层300元/㎡、第四层及以上400元/㎡标准给予补助。宿舍、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用房不享受补助。投资轻资产项目,在现有标准化厂房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时,可根据项目的生产周期、劳动就业、科技含量、税收、环保等指标,在合同约定回购时限的前提下,为企业代建厂房。

  • 第十三条 对新落户的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在地方税收收入额度内给予货物物流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连续补贴3年。

  • 第十四条 对新落户的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在地方税收收入额度内给予企业用电、用热、用气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连续补贴3年。

  • 第十五条 对县域内新建招商引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县政府列出专项经费进行奖励,对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新增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企业进口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每进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 第十六条 凡收入归县财政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和投产1年内全部免缴,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收取的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 第十七条 设立濉溪县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铝基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重点用于扶持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项目、急需引进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等。产业基金运作按《濉溪县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濉政办〔2017〕1号)执行。

  •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类和重点开放型企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对采取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园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弹性方式供地。

  • 第十九条 新办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项目正式开工后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亩均税收不低于3万元∕亩的项目,实收土地开发费用5万元∕亩,每亩超出5万的部分,分两次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以下或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的项目,实收土地开发费用3万元∕亩,每亩超出3万的部分,分两次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共管账户,项目主体基础出地面奖励40%,主体完工奖励60%,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 第二十条 对新建项目企业组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可按《濉溪县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才扶持细则》(濉人才字〔2017〕2号)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居住、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提供用工招聘服务,组织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就业专项资金按照人均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直补企业。具体要求按《濉溪县2017年度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濉人社〔2017〕30号)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结合的双招双引,对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科技人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濉溪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濉政〔2017〕33号)文件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新建固定资产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非独立选址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濉溪县跨境电商促进政策

  • (一)跨境电商园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商集聚发展,培育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鼓励依托现有电商产业园区,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点”布局或投资新建楼宇等跨境园区,对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60%以上,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年线上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第三方或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以下简称,经认定),给予园区主办运营方200万元运营资金支持,分2年度每年度支持50万元。

  • (二)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园区。对与园区运营方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跨境电商企业,年跨境在线交易5万美元以上,前2年免收办公、仓储等租金,后1年租金减半。

  • (三)传统企业转型。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物流供应链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产业集聚区等产业主体创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推动制造业集群、商贸业集群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联动发展。对平台注册地在濉溪、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网络推广营销补助。

  • (四)跨境电商在线交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在线交易额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 (五)跨境电商企业建立O2O线下体验店。对在濉溪县域内建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满一年,实现年交易额超过5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 (六)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在线交易额的0.1%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七)跨境企业电商平台。对本县企业在阿里国际站、速卖通、亚马逊等第三方知名电商平台(店铺注册地址在濉溪县)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运营1年以上,且实现线上进出口额2万美元的,经认定,每家企业最多支持3个平台,每个平台给予1万元支持。年在线进出口交易额1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资金支持。

  • (八)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超过1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九)补贴国际物流费用。对利用濉溪等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的10%给予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

  • (十)多渠道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县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县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资金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引进的运营专业人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的跨境业务运营人才,给予每家企业3名累计1.8万元专业人才培训费支持。

  • (十一)招引知名跨境电商龙头企业。鼓励招商引进带动性强、业务成熟、行业影响力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龙头企业来濉发展,形成示范效应。对落户我县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 (十二)本政策支持的项目,按实际金额从县电商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宣传推介、课题研究、专题培训、专题评估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 (十三)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 (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县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商务部门进出口本案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对于经营性组织,须取得商务部门电子商务企业认定, 并按时报送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 (十四)同一主体申报的政策支持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支持(园区运营补助除外)。项目申报、审核认定程序,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县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 (十五)县政府确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采用“一事 一议”的支持政策,单独行文,不在本意见范围内。

  • (十六)本支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